---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擔任某建筑公司安全責任人監督施工。施工期間,被告人王某不服從監管機構監管,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接到監管機構下達的“暫時停工指令”的情況下,仍然組織工人施工挖樁,導致一人死亡。 二、罪名定義 第一百三十四條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是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三、量刑標準 (1)刑法量刑標準 第一百三十四條 犯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12月14日)量刑標準 第六條第一款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條第一款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法院審判 被告人王某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鑒于其有自首情節,并協助調查和賠償事宜,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